及相关配套政策分解表
| 条目 | 配套政策 |
| 第一条 | — |
| 第二条 | 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第三条 | 关于落实《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
| 第四条 | 海淀区促进重大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海淀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淀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区域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办法 |
| 第五条 | 海淀区重点项目引进扶持办法 |
| 第六条 | 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 |
| 第七条 | 海淀区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办法 |
| 第八条 | 海淀区促进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
| 第九条 | 海淀区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办法 |
| 第十条 |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暂行办法、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海淀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实施办法 |
| 第十一条 | 海淀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编制暂行办法 |
| 第十二条 | 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实施办法、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修订) |
| 第十三条 | 海淀区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发展办法 |
| 第十四条 | 海淀区引进和激励高端创新人才实施办法(即将发布) |
| 第十五条 | 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
| 第十六条 | 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品牌建设实施办法 |
| 第十七条 | 海淀园“一对一服务”创新型企业工作方案 |
| 第十八条 | 海淀园专家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即将发布) |
一、企业支持政策列表
| 政策名称 | 支持方向 | 支持措施 | 对应条款 | 受理单位 | | |||
| 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用于促进技术和产品创新、产业升级、融资环境改善、产学研平台搭建、相关中介服务组织建设、现代工业服务业等相关方向 | 银行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等 | 第四条 | 海淀园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金融办、投资促进局、商务局等各主管部门 | | |||
| 关于落实《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 鼓励和扶持海淀区创新企业发展 | 1.享受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相关扶持政策; 2.按规定税率,对超过15%税率的海淀区留成部分,作为财政奖励支持企业发展。 3.享受《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扶持政策。 | 第四条 |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 | | |||
| 海淀区促进重大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 对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市场前景广阔、对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 最高支持金额300万元。 | 第八条第1款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 对企业获得的国家重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 最高支持额度300万元。 | 第八条第2款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 对企业运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资金支持。 | 按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的贴息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 第八条第3款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 对企业购买自用业务用房的给予购房补贴。 | 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智力密集型服务业企业支持的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技术密集型制造业企业支持的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最高补贴金额300万元。 | 第八条第4款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 海淀区促进重大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 对企业面向社会开展智力密集型服务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岗前人才输出培训等给予资金支持。 | 最高支持额度100万元。 | 第八条第5款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 对技术密集型制造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给予资金补贴。 | 最高补贴300万元。 | 第八条第6款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 促进企业创新产品销售。 | 推荐企业符合《重大产业支持发展目录》的产品列入市、区政府采购目录。 | 第八条第7款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 奖励对园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总部。 | 在核减当年区级财政收入平均增幅后,按其超出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 | 第九条第1款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 促进企业总部发展。 | 对重点企业总部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进京户口办理等问题上给予支持。 | 第九条第2款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 海淀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境外各类相关展览、国际推介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等 | 在享受国家和北京市支持资金金额的基础上给予20%的资金补贴 | 第七条 | 海淀区商务局 | | |||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在海淀区服务外包示范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进行补助 | 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购房补贴支持标准不超过1000元/平米,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企业 | 第七条 | 海淀区商务局 | | ||||
| 对在海淀区服务外包示范区内新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进行补贴 | 租房补贴支持标准不超过20元/平米/月,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年 | 第七条 | 海淀区商务局 | | ||||
| 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聘用人才 | 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3000元/人的培训支持 | 第七条 | 海淀区商务局 | | ||||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 | 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 | 第七条 | 海淀区商务局 | | ||||
| 海淀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区域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办法(试行) | 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 | ①建立重点企业区长联系制度; ②建立重点企业座谈会制度; ③建立重点企业联谊制度; ④建立行政事项快捷办理制度; ⑤建立重点企业子女入学保障制度; ⑥建立重点企业人才引进保障制度; ⑦建立重点企业卫生和医疗保障制度; ⑧建立重点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制度 ⑨区政府设立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优先支持重点企业; ⑩给区级贡献百强企业免费广告奖励,并优先采购企业产品。 | | 海淀区各有关单位 | ||||
| 海淀区重点项目引进扶持办法 | 新引入的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规划的高效益、高产出、低能耗、低排放重点项目。 | ①参照海政发[2008]24号享受重点企业服务; ②享受选址服务; ③入区前三年享受区级财政贡献50%的补贴; ④购房每平米补贴1000元,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⑤租房前三年补贴租金的50%、30%、10%,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⑥金融类、创投类、商业服务业企业分别参照海政发〔2006〕72号、海政发〔2008〕39号、海政发〔2008〕52号支持; ⑦特殊贡献企业单独制定支持政策。 |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 海淀区投资促进局 | ||||
| 海淀区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办法 | 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及产业化,培育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政策和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项目。 |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研发、中试及产业化提供不超过50%的研发费用补助或贷款贴息,最高200万元。 | 第五条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 海淀区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办法 | 鼓励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在重点领域以共性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为纽带,形成产业技术联盟,重点开展技术研究和交流合作。 |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产业技术联盟,在其初创阶段给予资助,最高支持20万元。对其开展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活动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最高支持20万元。 | 第六条第一款 | | | |||
| (二)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组织企业实施前沿技术的研发,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并对引进的国际领先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 (二)对其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择优给予支持,最高资助200万元。 | 第六条第二款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 支持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对于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给予国家专项经费资助额最高50%的经费补贴,最高100万元。 | 第七条第一款 | | | ||||
| 鼓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 | 对于连续增加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效果显著的重点研发中心,按其上年新增研发经费最高30%比例进行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 第七条第二款 | | | ||||
| 支持通过贷款融资方式进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 | 按照实付利息最高50%进行补贴,最高100万元。 | 第七条第三款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 (一)支持企业开展专利成果转化。 (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 (三)推荐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 (一)对于有市场前景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施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对制定、实施专利战略取得成效的企业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 (三)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 | 第八条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 (一)鼓励企业积极主导或参与标准制订工作。 (二)支持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技术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取得有关部门的采标证书。 | (一)负责制订和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负责制订和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负责制订和参与制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二)根据企业采标水平、贯标情况以及采标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容量和产品复杂程度、重要性,每项采标产品最高补贴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 | 第九条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 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 | 支持企业与高校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或接受转让 | 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单位技术开发和与之合作开发、接受高校科研单位技术转让等给予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开发、转让费最多20%的资助。 | 第六条 | 海淀园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 | | |||
| 产学研合作项目贷款贴息支持 | 对产学研合作的项目贷款,给予企业最高50%的贴息,最多200万元。 | 第七条 | | |||||
| 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 |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创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包括研发、产业化和实习实训培训基地,经海淀园管委会确认,可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支持。 | 第八条 | | |||||
| 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 | 对2009起经海淀园管委会认定后的海淀区级研发中心可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认定为市级、国家级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和100万元的支持。 | 第九条 | | |||||
| 鼓励合作承担国家级或市级重大项目 | 对产学研合作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的,给予企业最多100万元奖励;承担市级重大项目的,最多50万元奖励。 | 第十条 | | |||||
|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海淀区实施成果转化和与企业合作, | 对给予高校科研机构最多50万元支持。 | 第十一条 | | |||||
| 鼓励个人职务发明成果在海淀区实施产业化 | 高校科研单位职务发明成果在海淀区创新企业实现产业化,对主要发明人最高20万元奖励。 | 第十二条 | | |||||
| 通过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 编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领域从行政办公类到市政设施、建筑等十一个类别,保证自主创新产品最大范围的应用。 区财政局依据《目录》进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工作。 | 第二、四、五、九条 | 海淀园产业规划发展处、区科委、区财政局 | | ||||
| 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 | 支持以下国际合作研发项目: 1.引进国外的专利技术或关键人才,对国外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2.中外合作研发,进行集成创新;3.中方为拓展高技术产品的国际市场,委托外方提供技术服务;4.中方向外方提供技术服务。 | 对于企业在项目中产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引进关键人才及购买国外知识产权的费用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相应支出额的50%,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第四条 | 海淀园国际合作与品牌建设处 | | |||
| 支持参加国际行业协会、科技商会、国际学术组织、国际标准组织等国际科技组织的交流活动 | 对于企业在项目中产生的国际旅费、会议费及企业会员费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相应支出额的50%,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 第五条 | 海淀园国际合作与品牌建设处 | | ||||
| 支持企业针对国际营销、国际融资、“走出去”对外投资、国际技术转移、国际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国际认证、国际化发展策略等进行的咨询、中介或培训。 | 对于企业在项目中产生的支出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支出总额,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第六条 | 海淀园国际合作与品牌建设处 | | ||||
| 海淀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暂行办法 | 鼓励大学科技园创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 | 最高资助100万元。 | 第十三条 | 海淀园管委会 | | |||
| 鼓励大学科技园建设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 | 给予年度投入经费20%的支持。 | 第十四条 | 海淀园管委会 | | ||||
| 鼓励大学科技园积极培育上市公司 | 每培育一家上市公司奖励50万元。 | 第十五条 | 海淀园管委会 | | ||||
| 鼓励大学科技园不断引入优质企业 | 将引入的优质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5%用于奖励该企业所在的大学科技园。 | 第十六条 | 海淀园管委会 | | ||||
| 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贷款进行贴息 | 当期银行贷款利率50%贴息。 | 第十七条 | 海淀园管委会 | | ||||
| 鼓励大学科技园内企业开展国际合作 | 对国际交流活动给予支出费用20%的补助。 | 第十八条 | 海淀园管委会 | | ||||
| 大学科技园经济贡献奖 | 以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上一年区级财政贡献的10%为额度给予奖励。 | 第十九条 | 海淀园管委会 | | ||||
| 支持大学科技园联盟的建设 | 每年给予中关村大学科技园联盟1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联盟开展各类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动。 | 第十九条 | 海淀园管委会 | | ||||
| 海淀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编制暂行办法 | 通过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促进企业研发、生产、销售自主创新产品。 | 编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领域从行政办公类到市政设施、建筑等十一个类别,保证自主创新产品最大范围的应用。 区财政局依据《目录》进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工作。 | 第二、四、五、九条 | 产业规划发展处、区科委、财政局 | | |||
| 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 | 推动重点企业上市 | 政府各部门在手续办理、政策享受、优化服务等方面为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提供快速、便捷、优质的服务 | 第五条 | | ||||
| 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 进入上市辅导期后 | 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第六条 | 海淀发改委 | |||||
| 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 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银行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加速专利项目实施转化和著作权(版权)的开发与应用 |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比例为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万元。 | 第九条 | | | |||
| 海淀区促进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发展办法 | 对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制定的符合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方案。 | 经园区管理部门认可,按实际发生的规划设计费用(或咨询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 第十条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对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投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 给予一年的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出的利息的50%,最高支持金额为300万元。 | 第十一条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对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按照生态型园区理念组织园区建设和管理,符合生态型园区规划的项目。 | 按项目总投资额2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 第十二条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鼓励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聚集优质企业。 | 将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新入驻区级财政贡献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5%用于奖励建设管理机构。 | 第十三条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根据《海淀区促进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 优先支持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根据本园区需要建设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与产业化平台。 | 第十四条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协助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其社会知名度。 | 对产业聚集区及专业园区及其入驻的重点企业涉及的行政事项,协调提供快捷办理。 | 第十五条 |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 |||||
| 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品牌建设实施办法 | 为企业品牌推广构建宣传渠道。 |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品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积极主动开展品牌建设推广活动的企业,提供海淀区政府和海淀园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的宣传渠道。 | 第十一条 | 海淀园国际合作与品牌建设处 | ||||
| 支持企业积极主动利用多种途径开展品牌建设,对于自行举办或参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活动,有效实现企业资源与研究机构、专业组织、行业协会及政府等资源对接,有助于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的企业给与资金支持。 | 采取补助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每个活动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总预算的50%,每家企业全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 第十三条 | 海淀园国际合作与品牌建设处 | |||||
| 对于积极开展“政产学研”品牌建设合作研究项目,调动和整合全球著名研究机构、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知名企业等资源,实施有助于海淀区长远发展的具有长远性、战略性、可行性等合作事项的企业给予鼓励。 | 采取补助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总预算的50%,每家企业全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 第十四条 | | |||||
二、服务平台支持政策列表
| 政策名称 | 支持方向 | 支持措施 | 涉及条款 | 受理单位 |
|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 | 增值服务 | 给予孵化器不超过其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30%的补贴 | 第六、九条 | 海淀园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 |
| 股权投资 | 根据孵化器上一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现金投资额予以不超过30%的资助 | 第五、十条 | ||
| 引进项目、人才 | 每引入一家留学人员企业给予孵化器5000元奖励 | 第五、十一条 | ||
|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 | 鼓励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按孵化器对外服务的优惠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 第七、十二条 | ||
| 国际合作交流 | 给予相关支出费用不超过20%的补助 | 第七、十三条 | ||
| 财政贡献奖励 | 2009年1月1日以后从孵化器毕业且年度实现区级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其区级财政贡献5%一次性用于奖励该企业原毕业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 | 第十四条 | ||
|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暂行办法 | 加速器基本建设 | 基本建设投资贷款50%的贴息 | 第十三条 | 海淀园管委会 |
| 房租补贴 | 加速器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房租补贴 | 第十四条 | ||
| 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 年度平台建设投资20%的资金资助 | 第十五条 | ||
| 培育企业上市 | 每培育一家企业上市奖励50万元 | 第十六条 | ||
| 海淀区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 鼓励平台为区内创新企业提供资源共享、检测研发及其他技术服务 | 对开放的服务能力达到60%的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 第九条 | 海淀园管委会 |
| 按平台服务创新企业实际收入计算给予20%以内的补贴 | 第十条 | |||
| 对平台服务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给予20至50万元支持 | 第十一条 | |||
| 对平台服务的项目完成关键进程而获得行业许可或资质的,给予平台5万元支持 | 第十二条 | |||
|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 对年度投入经费给予20%的补贴 | 第十三条 |
三、中介机构支持政策列表
| 政策名称 | 支持方向 | 支持措施 | 涉及条款 | 受理单位 |
| 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实施办法 | 支持行业组织建立信息服务平台 | 根据平台规模及效益给予最多50万元补贴。 | 第七条 | 海淀园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 |
| 引导中介机构在中关村西区聚集 | 对于办公用房大于300平方米的,最多给予20%租金支持,补贴面积最多1000平方米; 购置办公用房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最多1000元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最多2000平方米。 | 第八条 | ||
| 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 | 对新设立的行业协会,给予最多1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 第九条 | ||
| 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国际、国内大型中介交流活动 | 给予最多50%的活动经费的支持,最高30万元。 | 第十条 | ||
| 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身能力建设,组织行业相关公益性活动 | 给予行业组织最高50%活动经费支持,每年最多20万元。 | 第十一条 |




